檢察環節刑事錯案的成因及防治對策
發布時間:2019-07-12 11:32:11來源:
5根據日本檢察廳法第6條第1項規定“檢察官對任何犯罪都可以進行偵查。”參見日伊藤榮樹日本檢察廳法逐條解釋,徐益初、林青譯,中國檢察出版社1990年12月版,第38頁。
在日本,實務部門常言,在密室中偵訊,才能建立信賴關系,犯罪嫌疑人才肯說出實話。由此,偵查訊問中的透明性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受到抵制。參見前引,三井誠文。
日森際康友:司法倫理,于曉琪、沈軍譯,商務印書館2010年1月版,第187頁。
6前引,三井誠文。
⑩田口守一:刑事訴訟法的目的,張凌、于秀峰譯,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4月版,第139頁。
土本武司:日本刑事訴訟法要義,董瑤興、宋英輝譯,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7年5月版,第180頁。
7何宏杰、呂宏慶:日本預防刑事錯案的系列改革,載人民法院報2013年5月17日。
學說認為“旨在發現犯人、收集證據的偵查機關的活動,其目的不是為了審判做準備,而是為了提起公訴,因此,偵查不是審判的準備階段,而是公訴的準備階段此為”公訴準備觀“學說的主要觀點,在日本,此學說為通說。參見234田飛龍:司法區劃改革或現跨省司法大區,載法制晚報2013年12月17日前引,田飛龍文。
林鈺雄:刑事訴訟法(上冊),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5月版,第103頁以下